器官捐贈主要可分成勸募、捐贈與移植三個方向,醫界對於死亡的認定,一是呼吸、心跳停止,其二是腦死,腦死;腦死患者的器官一向是臺灣器官移植的重要來源,器官不足不僅是臺灣,世界各國都有相同的問題,從2000年歐美國家積極發展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並獲得不錯的成效。臺灣衛生福利部2017年12月正式公佈實施「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本院於2019年開始推動並執行DCD,以尊重末期病人之自主權及善終為前提,醫療團隊應在施行前向病人或家屬完整說明作業流程,在台灣DCD主要是以馬斯垂克分類第三類型為主,撤除維生醫療,可以監控型的病患為主。在本院執行五例DCD的捐贈者,其中有三例是第一類型且因意外死亡的病患,有一例是DCD的捐贈者是腦判通過,所造成突發死亡的捐贈者,是屬於不可控制型的末期患者,這幾例DCD並非為台灣常規執行的DCD捐贈方式,想藉由幾例DCD的經驗分享給各醫院參考。在本院推行DCD的目的:有末期病患家屬願意遺愛,末期器官衰竭的病人需要器官救命,協助末期的患者實現這心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