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新聞_2017.12.29

發表者

衛福部食藥署

日期

2018-01-05

107年1月起實施食品管理新制

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7年1月1日起有4項新制上路,包括健康食品標示、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臺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驗等措施。

 

一、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食藥署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膠囊及錠狀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及「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加註事項應與底色加以區別。(詳參附件1)


二、 公告類別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食藥署已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106年7月31日起經公告指定範疇業者,應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自107年1月1日起3類食品業者應實施電子申報,6類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簡表詳參附件2) 


三、 輸臺食用貝類產品應檢證: 
食藥署106年10月31日發布令,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自107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我國供食用貝類輸入源頭管理,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四、 水產品及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核: 
食藥署106年8月4日發布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及第3條附表,擴大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納入水產品(HS code 03、1604、1605項下之產品)及乳製品(HS code 0401、0402、0403、0404、0405、0406、9806項下之產品),自107年1月1日實施。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健康食品如未依規定標示,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13條,依第23條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依同法第18條健康食品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規定處理。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尚未通過系統性查核國家輸台之產品或輸台貝類未檢證者,將不受理其輸入查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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