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新聞_2017.12.11

發表者

衛福部食藥署

日期

2017-12-11

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使有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食藥署參考國際規範以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的臨床調查資料,於今(12/11)日預告11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此草案將強制食品標示過敏原的醒語從原本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6項,再增加芝麻、堅果、葵花籽、羊奶、大豆及其製品等擴增為11項,含有過敏原食品應標示「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醒語,新制預定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違者最重罰400萬元。

 

我國自2015年7月1日起,已將6項過敏原列為強制標示,包括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此次則把原本的蝦、蟹類整合成「甲殼類」,並新增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堅果類例如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以及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含麵筋蛋白的穀物及其製品、大豆及其製品,還有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10毫克以上的製品。

 

食藥署強調,若產品品名已揭露相關過敏原,就可不必另標醒語;新制公告實施後,一旦標示不實,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4萬至400萬元,應當標示而未標示,則開罰3萬至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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